打架斗殴
“打赢进监狱,打输进医院”
可并不仅仅是一句玩笑话
近期,北京三中院就审结了
这样一起因“路怒症”引发的
故意伤害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高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楼房东南侧路边下车,在其后驾车的姚某摁喇叭催促,高某某心生不满,跑到姚某所驾驶车辆的副驾驶车门处与姚某隔空对骂,后姚某下车并走到高某某面前推了高某某一下,最终二人发展为互殴。在互殴的过程中,高某某用拳头击打姚某的左眼眶等处,致姚某“左眼眶内壁、下壁骨折,致眼球内陷2.0mm以上”,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姚某用拳头击打高某某面部等处,致高某某“面部皮肤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随后,二人被群众拉开,高某某报警后被民警带回了派出所,姚某则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
审理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人高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打赢进监狱,打输进医院”可并不仅仅是一句玩笑话。近期天气转炎热,因交通路况等原因,大家行车过程中难免心烦气躁,但应学会合理规划出行,加强情绪管理,正确疏导不良情绪,遇事正确处理,切不可因一些日常琐事而大打动手,直至两败俱伤而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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