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蛙60只,永定一男子获刑

guanbin 2021年9月2日1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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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蛙60只,永定一男子获刑

炎炎夏日

在田间地头、山涧溪流

一蹦一跳的野生蛙很常见

有些人会捕捉这些

野生蛙食用或售卖

殊不知

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永定一村民王某在禁猎期,非法捕获野生蛙60只。日前,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以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相应的刑罚。

案情回顾2020年5月至7月的夜间,王某在永定区城郊镇,多次使用灯光诱捕俗称“石润”(学名棘胸蛙)的野生蛙18.5斤,约60只。后通过微信转账的交易方式将这些“石润”出售给周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2020元。

经鉴定,野生棘胸蛙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一只野生棘胸蛙经济价值估算为100元。另查明,当地曾发出通告,规定每年3月1日至8月31日为禁猎期。

依法审判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非法猎捕野生棘胸蛙18.5斤,约60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结合王某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没收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2020元,缴纳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6000元,并判处相应的刑罚。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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