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9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对一起袭警罪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
被告人李某某犯袭警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这是自2021年3月1日出台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的行为
配置独立的法定刑
并以“袭警罪”作为单组罪名予以定罪以来
该院受理的第一起袭警罪案件
2021年5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和其丈夫石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的家中发生争执。石某报警称李某某手持菜刀行为危险,兴庆区分局民警前往现场处置,在门口多次劝解李某某开门未果,在紧急的情况下,由消防队员强行将门打开。民警进入屋内后,李某某双手持菜刀站在厨房门口情绪激动,对现场民警的劝解不予理睬,并用右手持菜刀指向民警,左手持菜刀抵住自己脖子。在多次劝解和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手持防暴盾牌上前,李某某挥动菜刀砍剁防暴盾牌,后民警将李某某制服并带离现场。
兴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经构成袭警罪。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认罪服判,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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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情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补充、修改,确定了一批新罪名,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为袭警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首次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最高刑期七年。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袭击民警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需致伤就可以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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