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便利大众的同时
也滋生出一些新型犯罪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职务之便、技术手段等
竟窃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
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
案情介绍
2019年11月,被告人朱某和被告人李某1通谋,由被告人朱某接洽买主,被告人李某1利用工作便利,按照被告人朱某的要求从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查询系统中窃取相应的公民个人信息,交由被告人朱某出售牟利并商定平分利益。
期间被告人朱某向吴某(另案处理)出售个人信息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530元,向沈某出售个人信息获利5870元,以支付获利分成的名义,共向李某1支付71000余元。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朱某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李某1被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李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李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朱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700元,追缴被告人李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6700元,追缴后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小课堂
在大数据时代,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显得尤为重要。非法获取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轻易透露个人重要信息,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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