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猛于虎
安全无小事
放火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
社会危害性大
生活中有些人
却总是不懂这个道理
01
案情介绍
2020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刘某1、刘某2等人在乐东县某烧烤店喝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独自离开。
之后李某走路从乐东县民族中学大门处进入校内泡妞,为防止校警发现,李某沿校道阴暗树下走到13栋教师宿舍楼下,进入1单元一直找到该单元4楼均未果,恼怒之下使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401房门前放置的雨伞等物品。
放火后其进入13栋2单元,同样是找到该单元5楼没有发现,李某又用打火机点燃5楼配电箱上挂着的雨衣,然后离开任由火势蔓延。接着,李某走到2栋教师宿舍楼,从该楼1单元逐层寻找仍未果,再次点燃401门前的鞋盒防潮纸,之后离开返回家中。
李某放火导致民族中学教师宿舍楼多层楼层的配电箱烧毁引发火灾,造成多家住户房门、鞋架不同程度损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02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依法扣押的打火机1个,予以没收;扣押的白色衬衫1件、黑色短裤1件、米黄色拖鞋1双、手机1部,予以返还。
03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小课堂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火在带来温暖与光明的同时也蕴含着危险与不确定性,在满足燃烧条件时可以照亮黑暗也能吞噬希望,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放火罪等罪名对与火有关的犯罪行为进行规制。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