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一己私利盯上停车费,监守自盗不可取

guanbin 2022年4月24日15: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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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取一己私利盯上停车费,监守自盗不可取

在北京打拼的孙某某,凭借自己多年来不断的努力,终于当上了某停车管理公司的队长,主要负责收取某商场的停车管理费。然而当上队长的他,利用职务之便,打起了停车管理费的主意,开始监守自盗,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对孙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初中毕业后,孙某某来到北京打工,一次偶然的机会进入了某停车管理公司,担任保安队长一职,主要负责向商户和住户收取某商场及周边小区的年度停车管理费,收齐后统一上缴给公司。

工作久了,孙某某与商场商户及周边居民也变得熟悉起来,大家经常会在网上直接把停车管理费转给孙某某,并且不索要发票。在一次商场停车管理系统升级的过程中,孙某某发现把车辆设置为测试车辆后,该车辆出入停车场时便只抬杆,不收取停车费。于是,其萌生了将收取的管理费据为己有,不再上交公司的想法,以此归还自己在外的欠款。经查,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收取的90余辆周边住户及商户的年度停车管理费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据为己有,未上交公司。

后经公司核算,2021年度长租车数量变少,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核实情况时,其向公司道明了事件经过。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公司的损失并取得了公司的谅解。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员工不可利用职务之便将财物据为己有。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强对员工的法治教育培训,完善公司的治理制度及规章,多举措堵塞制度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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