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题
利用qq群为卖淫嫖娼提供便利的,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3年前后,被告人阎吉粤从网友处获得号码为471874702的QQ号码,将该QQ号码内的号码为193565141的QQ群改名为“暗夜王朝《总群》”,并充费保持QQ等级维持该群。阎吉粤作为群主经常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街道花卉市场通过电脑和手机登录、使用该QQ及QQ群,并通过询问“暗夜王朝《总群》”群内的嫖客和卖淫女,用自己的群主权限在有卖淫女证实的嫖娼过的男成员的名称前加上“护卫”“带刀”等头衔,在有嫖客证实的卖淫过的女成员名称前加上“验”“安全”等头衔,以方便群内成员的卖淫嫖娼行为。
争议观点
被告人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介绍卖淫罪
最高法观点
被告人构成介绍卖淫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阎吉粤线上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致他人线下达成卖淫嫖娼交易,但并未对卖淫嫖娼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控制行为,应当认定为介绍卖淫罪,理由如下:
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在行为特征上有重合之处。组织卖淫行为人往往将介绍卖淫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涉卖淫刑案解释》)第一条将组织卖淫的构罪要件规定为,“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的行为特征,一般是指行为人对卖淫人员进行一定的管理或者控制措施前提下,向他人宣传、介绍、招揽卖淫嫖娼活动。
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活动包括:(1)对卖淫人员实施一定的管理或者控制措施,其形式包括紧密型组织或松散型组织,例如依托会所、洗浴中心等实体场所或者建立网络群等形式进行管理;(2)对卖淫所得按比例或者次数收取一定的费用,包括直接收取嫖资后扣留部分或要求卖淫人员上交部分等。介绍卖淫罪则是指行为人在卖淫女和嫖客之间建立媒介关系,行为人对卖淫人员并无管理行为,仅在卖淫人员和嫖娼人员之间介绍、引见、撮合或提供卖淫嫖娼信息,即进行牵线搭桥的行为,当然介绍人也经常从卖淫人员处收取一定的费用。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二罪在介绍卖淫环节的行为特征有重合性,包括行为人在卖淫人员和嫖娼人员之间进行介绍、撮合,以及向卖淫人员收取一定的费用等方面的特征相同,但介绍卖淫行为区别于组织卖淫行为的关键点在于该罪对卖淫人员没有组织即“管理或者控制活动"。
实践中,一些组织卖淫行为容易与介绍卖淫行为相混淆,主要原因是有的组织卖淫行为,就是采取介绍等手段,进而管理、控制卖淫活动的,即组织卖淫包含了介绍卖淫的内容。
本案中,被告人阎吉粤虽然建立了QQ群,并管理和使用QQ群,但卖淫嫖娼者何时、在何地、如何卖淫嫖娼以及费用的支付等,均由卖淫嫖娼人员自主决定,阎吉粤既不过问,更不管理和控制,而且阎吉粤并未从中牟取经济利益。因此,被告人阎吉粤利用互联网建群的方式介绍卖淫虽然与典型的介绍卖淫行为有所不同,但其行为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罪要件。
首先,阎吉粤有介绍卖淫的行为,阎吉粤从网友处取得QQ号码和该号码创建的QQ群后,明知该群内的成员主要为卖淫嫖娼人员,其充费维持该群的等级,为卖淫嫖娼人员提供了相互联系的平台,并通过询问群内的嫖客和卖淫女,用自己的群主权限在卖淫女和嫖客互相证实的群成员网名前加头衔标识,以便于卖淫女和嫖客更为便捷地实施卖淫嫖娼行为,该行为即属于为卖淫人员和嫖客建立媒介、发布卖淫嫖娼信息进行明示的行为。虽然阎吉粤没有直接在卖淫女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但是其以上的行为相当于在特定的成员群体中向卖淫女和嫖客相互介绍身份,提供准确便捷的可选择的卖淫嫖娼人员信息和联系方式,该行为即属于介绍卖淫行为。
其次,群成员根据其提供的卖淫女和嫖客信息,进行了多次卖淫嫖娼活动,符合《涉卖淫刑案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规定。虽然阎吉粤在实施以上行为的过程中未及收费就被查获,但该解释第八条第三款对此明确规定,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此外,被告人阎吉粤的行为既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又构成介绍卖淫罪,应当以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践中,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招嫖信息公开介绍卖淫的情况比较常见,
因此,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按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确实促成一定数量的卖淫嫖娼人员达成交易的,可适用介绍卖淫罪追究责任。据此,《涉卖淫刑案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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